公选王遴选网|公选领导基础法律知识习题答案讲解

时间:2018-08-17 公职考试 点击:

  公共基础法律知识是参加公选领导考试的重要知识点,多做习题训练是复习备考的关键,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公选领导基础法律知识习题讲解,供考生提高练习。

  公选领导基础法律知识习题:

  1.下列行为中,不得代理的是( )。

  A.立遗嘱 B.购买机票 C.存款 D.购买股票

  2.甲委托乙购买一辆二手车,丙委托乙转让一辆二手车,遂乙同时代理甲.丙签订了买卖合同,乙行为属于( )。

  A.自己代理 B.双方代理

  C.与第三人串通的代理 D.无权代理

  3.张某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满4年,其妻李某( )。

  A.只能申请失踪 B.只能申请死亡

  C.只能先申请失踪,再申请死亡 D.既可以申请失踪,也可以申请死亡

  4.依据《合同法》,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期限为1年,这一年属于( )。

  A.消灭时效 B.普通诉讼时效

  C.特殊时效 D.除斥期间

  5.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A.自物权 B.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 D.完全物权

  公选领导基础法律知识习题答案讲解:

  1.【答案】A。

  答:代理的民事行为.并非一切民事行为都可以适用代理。 依照法律规定,以下民事行为不得适用代理:(1)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行为(转 载于:wWw.bjYlD.com 月亮岛教育网 : 公选王遴选网|公选领导基础法律知识习题答案讲解)。如设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转 载于:wWw.bJylD.com 月亮岛 教育网: 公选王遴选网|公选领导基础法律知识习题答案讲解)。故本题选A。

  2.【答案】B。

  双方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法律行为。故本题选B。

  3.【答案】D。

  讲解: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本题“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5年”的条件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申请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当然可以选择两者。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申请宣告死亡;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纵观本题所给选项,只有D项符合试题要求,ABC三项都有违我国民法的规定。故本题选D。

  4.【答案】D。

  讲解:是指在合同中,当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行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有除斥期间。1年、5年。故本题选D。

  5.【答案】B。

  讲解: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故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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