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性善恶辩论】人性善恶之我见

时间:2019-08-03 资讯 点击:

  摘要:人性善与恶是一种道德评判,在现代法治社会条件下,对于人类社会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性无对错,为了国家的统治,有了人性善恶的评判(转载 于:wwW.bjYLd.com 月亮岛教育 网: 【人性善恶辩论】人性善恶之我见)。在对人性不断地认识并且给与适度尊重和满足的基础上,社会制度才会越来越完善,人类社会才会不断地前行。
  关键词:人性善 人性恶 法治
  人性善恶的评判自百家争鸣之时就有争论,至今仍未有确定的结论,人性善恶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存在的时期、依据不同的标准得到的结论自然也是不同的,无论是我国的古代社会制度还是西方的自然法制度的形成与发展都是与人性善恶的评判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在对人性不断地认识并且给与适度尊重和满足的基础上,社会制度才会越来越完善,人类社会才会不断地前行。
  一、人性善恶的评判
  人性是人作为一种生物所表现出来的自然本能和生理特征,人生活在社会之中,要满足人性所表达出来的各种欲望和需求,就必须受到社会规范的制约。马克思说认识社会关系的总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各种各样的人性善与恶的评判也就出现了。一般来说,善就是好,恶就是坏,善与恶是一种道德评判标准,在一定意义上说,正是有了善恶的评判才有了道德的产生,也就是说,符合道德评判就是善,不符合道德评判就是恶。在此意义上说,人性善恶也是一种道德假设。以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他人的利益为中心,符合道德评判的人性就是善的;相反,以自我利益为中心的倾向性人性即是人性恶。这都是道德意义上的评判,在法治社会条件下,对于规则又该如何制定才能符合善恶的评判呢?
  我国战国时期的孟子是最先主张“性善论”的思想家。性善论从字面的意思就可以看出是认为人性本善的理论。他认为人生来就具有天赋的“善端”,具有一种先验的道德观念的萌芽,这是人异于禽兽、高于禽兽的本质的特征。我们中国孩子所熟知的经典读物《三字经》开篇即是“人之初,性本善”。与“性善论”相反,战国时期的荀子最先主张“人性本恶”,他认为人生来性就是恶的,后天教育可以由恶变善,但是每个人都有欲望的追求,这是人的本性中就有的,这种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就决定了人的性本质是恶的。韩非子作为法家的代表更是坚定认为人性恶,主张以严刑峻法来治理国家,秦王朝更是将这种思想推到极致,形成单一的法治。
  西方国家的基督教认为人是有原罪的,人生来就是为了赎罪,要用忏悔和良好的工作以及服从某种禁忌、戒律等来获得全能全知上帝的救恕。这样才能在死后进入天堂,否则就会进入地狱受苦。这就是一种典型的性恶论。这也是西方法治思想发展的理论基础。
  二、人性善恶对法治理念的影响
  法治理念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主要内容是法律的权威性是法治赖以实现的根本保障;限制公权力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公正是法治最普遍的价值表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价值实质。
  人是生活在社会关系中的,人与人之间的相处充满了各种规则,这些规则不断调整着不同的人不同时期的人性满足。尊重和满足了大部分人的人性,社会才会安定。从一个国家、社会的角度来说,统治者或者是宗教为了维护其统治权威的需要才会形成对人性善恶的评断。无论多少思想家的评判也是为了维护政治秩序,中国古代王朝的变迁都是打着君权神授的旗号就是最好的说明,西方的社会制度更是与宗教密不可分。
  主张人性善,实行德治,认为人的恶行可以由道德教化转化为善行。这从我国古代统治者的政策中明显的体现出来。中国秦朝是主张人性恶,建立法治,但是由于单一的法治过于极致演变成罚治,使得民怨沸腾、秦朝腐败灭亡。之后的统治者吸取教训改变单一的法治将礼法结合,法治与德治并行。作为中国古代社会的正统思想的儒家思想主张人性善,主张伦理本位,德治主义,人治主义,要求统治者本身有德行,推恩于民,施行仁政。
  与中国相反,西方宗教认为人是有原罪的,人活着就是为了赎罪,人性是恶的,有权者会利用人们让渡的权利来危害他人的利益,这就需要用制度来约束统治者的人性,维护人们的利益。法治就是治理当权者而不是治理权利让渡者。人民能对国家权力进行有效地监督和控制,人民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最终拥有者,国家权力为人民服务,依照人民意思行使,接受人民的监督。因此,西方国家建立法治社会,崇尚法律的权威,以各种法的完善来更好的保护人的自由价值。在社会问题的解决方面,西方是注重法律方法,强调问责。
  人性善是中国的传统文化理论,因此在解决社会问题的时候多考虑道德方法、和解加调解以便息事宁人。例如面对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如三鹿案件、苏丹红案件,首先考虑的是生产者的社会责任、道德心,而不是质问生产者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法治国家该有的态度吗?生产者为了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不顾他人的合法权利,这是他们人性恶的一面,在制定法律制度时就该考虑到生产者会为了自身利益危害他人利益,这样才能建立真正的法治社会。柏拉图的哲人王统治梦想的破灭不正是最好的说明吗。
  三、结语
  对人性的正确认识是人认识自身、进行各种社会活动的前提,忽视或者否认人的自然本能和生理特征就会对国家和民族、甚至是具体的人产生极大地危害。人生活在社会中,人性就要受到人类规则的制约。
  人性是一种道德假设,没有对错之分,只有合理有不合理。人性善恶也是一种道德假设,无论在社会制度的发展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我们都应该看这种社会制度在当时社会的具体社会效果,而不是单纯的批判。总体来说,笔者认为人性恶是现代法治的哲学基础,人性恶的观念对于法治社会的建设是至关重要的,保障公民权利,实现良法之治,没有这种观念是无法建成真正的法治社会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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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王海明,人性是什么[J].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5.
  [4]刘苏丹,浅谈人性的善恶[J].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7.
  [5]http://baike.省略/view/51594.htm,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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